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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唐朝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实施得比前朝更好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首先,统治阶层重视。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均田令。其后,唐朝最高统治者还多次与臣下商讨均田安民事宜。到中唐土地兼并问题突出后,于开元五年(737年)还再颁均田令。
  其次,对普通农户和贵族官吏受田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为了合理分配土地,政府还对土地的丈量鉴定等给予强调。
  其三,配套措施全而严。如为配合均田制的实施制定相应的户籍管理体制,对占田过限者严厉惩罚,少者笞杖,多者治罪,官侵田加倍惩处;对土地的买卖严格限制,并加强政府管理;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各级行政长官的责任心,若他们执行均田制不做好7件事将被依法办罪。这些措施使唐的均田制得到较好的实施。
  其四,实行一个很重要的均田原则。即“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并如其三所述,对违反此原则的官吏将治罪。“先贫后富”原则是与均田制一起从北魏开始提出并贯彻的,它与均田制所要解决的抑兼并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的政策目标一致,并与均田制一起延续到唐朝,在唐朝得到完善。

  (二) 唐朝均田制的缺陷

  唐朝的均田制是在不否定私有制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可能真正地实现人人平均分配。其“先贫后富,先无后有”原则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国家主要是把没收前朝的公田(包括皇帝和旧勋故臣的土地)和因战乱抛荒的土地分配给无田或少田的农民,而非全部重新分配土地。农民实际所受田地面积普遍不足(法律规定的面积),一般只达规定的1/3左右。
  封建社会均田制的不足还表现在只是个相对的均田。即在分等级的前提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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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朝情况参自马伯煌主编、钟祥财执笔章P202、P206;安作璋,P285;钟祥财P74~78、P59;兰丕炜,P93
② 7件事是:“假有里正应课而不课,是一事;应受而不授,是二事;应还而不收,是三事;授田先不课而后课,是四事;先少后无,是五事;先富后贫,是六事;田畴荒芜,是七事。皆累为坐。”马伯煌,P206,转引自《唐律疏义》卷十三——《户婚中》。
③ 钟祥财,P77,转引自《唐六典·尚书户部》。
④ 钟祥财,P59,参自《通典·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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