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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某些纠正和制止措施,但收效不明显,圈地活动禁而不止。
  从康熙执政时起,开始采取严厉禁止措施,尤其是惩办了倡导圈地的辅臣鳌拜之流后,方使豪夺民田现象得到遏制。又于康熙八年(1669年)正式发布废除圈地的政令。与元朝相比,清政府对圈地令的取消是较为得力的,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还明确宣布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再次告诫“不得指圈民地”,这就使在清初延续了几十年的圈地浪潮最终得以平息。
  如果说果断地停止圈地使清朝避免了金、元甚至秦隋式的速亡的话,那么,下面两项措施则为清朝成就康、乾盛世奠定了经济基础:一是多方鼓励开垦荒田,其作用就不多说了;二是更名田,这是最重要的,是与圈地作用相反的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之道。

更名田

  又叫更明田,是指把明朝庄田更名为耕种它的农民(含佃户)的与其他田一样赋税的私田。与圈地一样,清政府对分前明庄田的积极性也很高,也是从顺治元年开始对明藩田产进行核查的,并派有得力官吏和设制奖罚条例,其督办之严以致在清查中出现一些强制过火的失误。但这为清政府控制这一庞大田产、限制清初豪左权势等对此土地的觊觎霸占,从而为在康熙年间实行更名田之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康熙八年(1669年),即与废圈地令同年正式下达了更名立田的诏令。把核查出的21万顷土地除一部分用于贵族圈占、拨补民产、赏赐功臣和调作军屯外,大部分实行重新清查和更名立法。更名立法最重要的两条是:其一,未出卖的无偿给予原种人;其二,这些田地归民后与“民田一例输粮”


  如果没有前面的圈地,而是一开朝就对所有土地更名田,则将是与唐初均田制接近的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虽有此憾,但康熙帝采取的废止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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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伯煌,P229,转引自光绪《畿辅通志》卷一——《诏谕》。
② 马伯煌,P229,转引自《皇朝政典类篡》卷一一。
③ 清废圈地及更名田立法情况参自马伯煌,P22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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