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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标准法》等法律,从而建立了一种既与日本以前不同,也与美国本土完全不同的企业模式,见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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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①:“日本大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先进国家中恐怕是名列前茅的,股东对于企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极弱”;“日本大企业努力使正式从业员的平均收入最大化”;企业职员实行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日本大企业包括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内的所有经营者大多依据年功序列制阶梯晋升,并有由最高经营者总经理决定下任总经理的惯例,从而使日本企业体制是从业员主权;“决定企业行为框架的是从业员集团,优先分得企业成果的也是他们”。
日本的这种企业体制是由战后初期对原财阀打击的结果,这种结果也是对原有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的积累方向的破坏。企业收入向员工分配的倾斜使战后初期的总生产目的趋向于追求生活用品和设施,即与生产结果趋于一致,是有利于高利润率的产生的,同时也抑制了新的损不足而奉有余的人之道的运行。它的意义可参见中国封建王朝的抑土地兼并措施。
但由于建立的仍是私有制,整个企业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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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自(日)今井贤一等著,陈晋等译:《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P2、P4、P13、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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